广西捷通ETC日日通记账卡产品使用协议
八桂行卡/电子标签使用协议
甲方: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车辆所有人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八桂行卡/电子标签,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服务以及法律所允许的相关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八桂行卡/电子标签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本协议涉及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不因乙方为任何国籍之公民而变更适用法律。
- 定义
- 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电子标签需与八桂行卡配合使用,方可在ETC车道通行,实现不停车交费。
- 八桂行ETC卡(以下简称八桂行卡)采用实名制,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其车辆在通过全国ETC联网高速公路或已联网的普通公路时,或在已开通的拓展应用场景交易时,用于非现金支付交易费用。八桂行卡包括记账卡和储值卡。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甲方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相关发行、客户服务等业务,与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保障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及拓展应用场景系统正常运营。
- 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安装电子标签及八桂行卡片服务。
- 甲方负责电子标签及八桂行卡信息变更、充值、挂失、更换等售后服务工作。
- 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对于因交易数据延时、缺失等造成客户欠缴、少缴通行费的,甲方保留追缴的权利,且不因乙方销户而丧失。
-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乙方应提供办理ETC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乙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变更后再次使用前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提供信息不准确,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 乙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名下ETC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使用该账户及密码进行的任何操作、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视为乙方授权做出。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 乙方办理的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所登记的车牌号信息与使用的车辆车牌号应保持一致,一车一卡一标签,专车专用。
- 乙方不得擅自将电子标签及八桂行卡移用到其他车辆,如违反,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服务并要求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
- 乙方可通过线下网点、线上互联网等途径查询高速公路通行、拓展应用场景交易及消费信息。
- 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及通行数据系统内容的记载方式及真实、准确性。
- 乙方应及时关注八桂行卡或绑定账户金额变动情况,如余额不足导致无法通行收费车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乙方选择使用记账卡的,需签署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要求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代扣协议,授权上述机构从乙方指定的账户划扣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乙方在提供授权账户后,不得自行解除绑定授权账户,除非乙方按照规定流程注销记账卡。
- 使用约定
(一)一般约定
1.电子标签需直接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安装前需确认安装位置无其他附着物或裂痕。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操作流程进行安装和使用或由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专业人员安装。
2.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一般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未经厂商确认,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八桂行卡及电子标签,不得纂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八桂行卡及电子标签以逃避支付通行费及其他场景消费费用。
4.乙方自办理八桂行卡及电子标签完成之日起3年之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八桂行卡或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免费办理换卡或更换电子标签。八桂行卡或电子标签因非产品质量原因损坏或乙方原因更换时,乙方须交纳更换费用。
5.乙方可办理注销八桂行卡,甲方在注销八桂行卡被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将乙方卡内预存余额退还。甲方退还乙方卡内预存余额以甲方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6.乙方遗失八桂行卡,需办理挂失。八桂行卡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4小时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消费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储值卡挂失补办后,卡内预存余额(如有)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挂失后可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交纳的工本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应按现场的标识、标线规定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提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需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8.乙方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生交易争议时,乙方应先行在现场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乙方先行缴纳通行费用,并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
9.甲方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需根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现金交易的依据。
10.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八桂行卡消费记录如有异议,应自消费月结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乙方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供的八桂行卡消费记录,如期满后乙方再提出异议的,甲方有权不予处理。
11.乙方若办理记账卡,乙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授权签署代扣协议的机构自动、分次从授权账户中划扣乙方名下记账卡相关费用予甲方,为此甲方签署代扣协议的机构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二)产品约定
乙方可自由选择甲方各类产品,产品内容具体以乙方签字确认的《产品办理确认单》为准。
(三)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充分理解八桂行卡交易依托于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讯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其他系统差错及故障、其他原因引发的展示错误、八桂行卡不正确交易等情形,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等适当纠正措施。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2.乙方预存通行费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行高速公路时,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3.八桂行卡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需提前持八桂行卡和电子标签到甲方所属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延期事宜。
4.如果乙方名下车辆发生产权变更,乙方需及时停用或注销该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若未及时停用或注销该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牌新的所有人有权申请挂起八桂行卡或注销该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
5.若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者异常请及时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电话或至甲方营业网点与甲方咨询联系。
五、信息保密
(一)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等资料保密。
(二)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将乙方的信息传输至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单位等,以校验乙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乙方真实身份。
(三)乙方同意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内容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部分资料(姓名、手机号、住址、拖欠金额、车牌号、通行信息)委托其采取合法形式催收乙方拖欠的八桂行卡相关费用,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视为同意甲方和甲方的线上平台收集和检测ETC设备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甲方保证合法使用乙方在使用服务过程和ETC设备检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乙方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车辆通行信息等,甲方有权将部分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从而更好的提供服务。乙方已明知并确认同意甲方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强制性的行政或者司法要求,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保存、使用乙方所注册的用户信息。
(五)乙方通过甲方产品使用由合作方提供的拓展业务时,拓展业务的合作方可能会获取到乙方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车辆通行信息,乙方在使用该服务时应视为同意甲方将涉及该服务的有关个人信息披露给该业务的合作方。甲方会严禁甲方拓展业务的合作方将获取到乙方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方。
六、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ETC政策变化等。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七、违约
(一)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发生逃、漏缴通行费的,甲方及授权单位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ETC账户中与通行费相关资金,有权停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服务,并追究乙方的责任。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足额补缴通行费用。乙方需足额补缴通行费用,并承担甲方为追索通行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财产保险费等。
(二)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专车专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服务,并对实际通行的车辆另行收取通行费用。
(三)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内容即可视同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追索损失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财产保险费等。
(四)以上条款为各产品通用违约条款,各产品使用规则以《产品办理确认单》的内容为准。
八、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送达
(一)乙方确认乙方所留的乙方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均真实、合法,为乙方所使用,并作为乙方的送达地址。
(二)乙方同意通过以甲方系统中或本协议所载、甲方存档材料中的证件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以快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链接等方式送达有关账单及文书。
(三)文书通过邮件送达的,甲方或者司法部门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发出时即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链接等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四)乙方在变更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等联系方式时须通知甲方进行变更,否则甲方或司法部门按乙方在甲方系统或本协议或存档材料中所载明的地址进行送达。
十、其他事项
- 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在其营业网点张贴通告或其官方网站(gxetc.com.cn)、微信公众号(广西捷通)、向乙方预留手机号码推送信息发布通告等方式通知乙方,正式对外通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该修改,可停止使用八桂行卡/电子标签终止本协议,如乙方继续使用则视为同意该修改。
- 甲方提供除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甲方公告为准。
- 本协议为电子协议时,乙方认可本电子协议的效力,并同意以电子签章、电子签字或勾选同意等方式进行本协议签订,自乙方签字、盖章或勾选之日起生效。
- 本协议自首次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八桂行卡注销且完成清算后协议自动失效。
- 本协议范围除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外,也适用于停车、加油等ETC发行服务机构授权开通的泛在化场景消费的电子支付。乙方同意ETC账户在停车、加油等拓展场景进行交易扣款。
- 乙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乙方隐瞒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关事实,乙方因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 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产品办理确认单》,乙方签署本协议及签字确认《产品办理确认单》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产品办理确认单》内容,《产品办理确认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及《产品办理确认单》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
- 如乙方委托他人办理八桂行卡/电子标签的,委托人所有签字确认及业务办理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甲方仅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如发生假冒、伪造材料办理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签名:
年 月 日
广西捷通ETC日日通记账卡产品办理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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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费用 |
权益服务费1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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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服务内容 |
1.赠送八桂行卡及蓝牙电子标签1套; 2.赠送最高30元自助充值增值券1张; 4.免费短信提醒/公众号消息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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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模式 |
该产品需先充值再使用:在办理后24小时内进行充值,且应保证余额大于或等于预存额,否则会限制使用ET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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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费模式 |
1.从车辆记账卡卡账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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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ETC账户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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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机制 |
1.设余额提醒,余额不足短信/微信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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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预存额 |
车型 |
客车(元) |
普通货车(元) |
集装箱车(元) |
牵引车(元) |
1型 |
100 |
100 |
—— |
800 |
|
2型 |
100 |
200 |
200 |
||
3型 |
200 |
600 |
600 |
||
4型 |
400 |
600 |
600 |
||
5型 |
—— |
600 |
600 |
||
6型 |
—— |
1000 |
1000 |
||
办理对象 |
1.客户类型: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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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全区有统一标识为“八桂行卡客户服务中心”的ETC营业网点及各高速公路收费站ETC服务点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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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个人车辆:1.车辆所有人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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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1.营业执照等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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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卡充值方法 |
关注“广西捷通”微信公众号选择【ETC服务】菜单点击【充值圈存】,或微信搜索“八桂行”小程序,注册登陆后点击卡账充值进行自助充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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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 |
3年免费质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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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规则 |
不固定使用年限,免费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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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广西ETC客服热线 :0771-5896333 |
||||
售后渠道 |
全区ETC营业网点、收费站ETC服务点均可处理广西ETC设备检测激活、更换、补办等基础业务; 八桂行卡及电子标签注销需到ETC营业网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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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获取 |
权益服务费发票:办理后由工作人员开具电子发票; |
选择扣费模式: √ 卡账 / ETC账户 客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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